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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念刑法寫題目寫出點想法,想到了過去高中模擬考曾經寫過的作文題目,當時這題目還讓不少人下課後猛討論。當初還沒學過法律時的想法忘了,但是題目大概還記得,就以現在的想法寫看看好了!


案例:

甲為某處有名的富翁。某日,甲深怕其家中物品因為小偷的侵害而失去財物,而在其豪宅外圍牆上架上足以讓人致死的電流網。並在圍牆的旁邊放置寫有「本圍牆配有強烈電流,請勿攀爬或碰觸以免發生危險!」之告示牌。某天夜晚,長久失業而沒有錢買東西給孩子吃的乙,經過甲的豪宅,忽起歹念,想進甲的房子偷取金錢買東西給孩子吃。但因天黑看不清楚告示牌而逕行攀爬圍牆,遂因觸電而死在圍牆上。問甲對於乙的死亡需不需負責?

答:

此例應由不作為犯之在主觀上有無故意或者是過失,以及其阻卻違法是否成立,進行行為人甲之罪責探討。

 1、構成要件部分
(1) 行為人甲因為害怕家中遭小偷而在圍牆上架設其行為人主觀上可預見之有足以致人於死之可能性存在之電流網。因而導致欲行偷竊之乙爬上圍牆觸動電流網而致死。在準因果關係上,若甲沒有架設該電流網或該電流網之電流量設定不足予讓人致死,則乙就不會死於因為甲所架設之電流網上。又倘其告示牌為乙所見,乙仍有可能將甲之警告告示視為嚇阻之云云,在客觀上,乙有可能不理會其警告而逕行爬牆行竊,依然造成乙之死亡之結果。因此,肯認甲之行為對於乙的死亡之間在客觀上有因果關係的存在。
(2) 在甲的主觀上,對於電流網之電流量設定有其明白足以致人於死之能力,明明知道其電流量足以致死卻置之於不理,是為故意上不作為之行為。雖有告示牌告知該圍牆上有強烈電流,於其主觀上並不影響其故意之主觀要素。 
(3) 如前述所言,甲之行為構成殺人罪之構成要件該當。

 2、違法性部分

   甲架設電流網之目的在於保護其個人財產權及其保護其家人之人身安全,因而對乙正在進行偷竊之不法侵害行為進行防衛,有防衛上之行為、情狀以及意思。因此甲應有刑法第二十三條正當防衛之適用。唯其之正當防衛行為,係以侵害乙之生存權以保全其人身安全及其財產權。於法益上之衡量,顯有防衛過當。 
 
  承上所述,甲雖得主張正當防衛,但其防衛行為顯已過當。故不得阻卻違法,僅得考慮減輕其責任。

3、責任部分
(1) 甲在案例中並未對其責任能力之部分有說明,假定甲有完全之責任能力。
(2) 甲於主觀上明知架設電流網可能致人於死,卻還是如此做,於其主觀上應有對殺人之行為有違法性的認識。其架設電流網之目的在於保護甲之財產法益以及家人之人身安全,雖然可以期待甲做出更加妥適之方式去保護其法益,但若乙沒有對甲進行偷竊之行為,也不會因為觸動電流網而死。於甲之責任上,可以考慮減輕。

4、綜上所述,甲應成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之普通殺人罪,但得主張正當防衛減輕其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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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er208kimo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